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被上诉人之父),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回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之母),女,回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薇
审判员唐杰
审判员迪里拜尔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