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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赵*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克中民一终字第203号
  • 法院 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被上诉人之父),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回族。

  •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之母),女,回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薇

  • 审判员唐杰

  • 审判员迪里拜尔

  • 书记员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