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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2010年8月10日,原告的父亲王*与被告离婚,原告由其父亲抚养,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为了原告的成长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愿意承担抚养费,但由于自己无稳定收入,每月工资还要用于还账,因此每月最多承担350元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生子王XX出生于2009年,双方于2010年8月10日经哈密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其父亲王*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由于原告父亲长期在外地上班,原告一直由其爷爷王**照料,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另查明,根据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每月平均收入1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跟随其父亲王*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抚养费。现生活物价水平在逐年提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应克服困难支付相应抚养费,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与被告的实际给付能力不相符,因此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对原告超出此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自2014年2月起每月承担原告王XX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均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41号
  • 法院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XX,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王祥,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洪民,男,汉族。

  • 被告:李*,女,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杨

  • 书记员李兴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