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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甲与樊*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甲与被告樊*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甲诉称:张*甲与被告樊*乙原系夫妻。2007年3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樊*甲由张*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父母离婚后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现已拖欠28800元,且根据当前的生活水平及现在的就学阶段,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原告生活需求。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被告:1、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8800元;2、被告自起诉当月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樊*乙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离婚证一份,证实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7年3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18岁止。被告至今一直未付过原告抚养费。自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共计288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樊*乙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

经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及本院询问笔录,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樊*甲与被告樊*乙系父女关系。2007年3月29日,原告的母亲张**与被告樊*乙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张**抚养,被告每月应给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被告自2007年4月起至今一直未支付原告抚养费。从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共计96个月,被告所欠原告抚养费为28800元。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1、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8800元(自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共计96个月);2、被告自起诉当月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独立生活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樊*乙作为原告樊*甲的父亲,有抚养原告的义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需于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所欠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抚养费共计2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原定的每月3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本院认为,原定的抚养费较低,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成立。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故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樊*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甲抚养费28800元(自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

二、被告樊*乙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樊*甲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此款被告需于每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樊*乙负担(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66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樊*甲,女,满族,。

  •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满族,。

  •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樊*乙,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婷

  • 书记员贾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