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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民初字第1618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男,汉族。

  • 被告:王*乙,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辛奇霞

  • 书记员马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