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甲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男,汉族。
被告:王*乙,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辛奇霞
书记员马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