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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600元。本案申请标的36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u0026ldquo;四查u0026rdquo;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执字第00489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蒋**,女,汉族。

  • 法定代理人:蒋雯,女,汉族。

  •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沙塔尔

  • 代理审判员夏翔

  • 代理审判员张鹏

  • 书记员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