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甲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甲,女,汉族,2007年11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母亲,1971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孙*乙,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艾令起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