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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被告孙*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甲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05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甲,女,汉族,2007年11月8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系原告母亲,1971年1月20日出生。

  • 被告:孙*乙,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艾令起

  •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