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黄**给付抚养费18900元,诉讼费用123.8元。本案申请标的19023.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023.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18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曾用名黄嘉宝),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会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黄**,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塔尔
代理审判员夏翔
代理审判员张鹏
书记员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