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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黄**给付抚养费18900元,诉讼费用123.8元。本案申请标的19023.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023.8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18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呼执字第00105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曾用名黄嘉宝),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王会霞,女,汉族。

  • 被执行人:黄**,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沙塔尔

  • 代理审判员夏翔

  • 代理审判员张鹏

  • 书记员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