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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与马*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女儿。原告的母亲张*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马小*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从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且加之物价上涨,原告教育开支增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已不能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2000元(2013年9月-2015年6月,共计22个月,每月1000元);2、被告自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母亲原系夫妻,后协议离婚。从离婚到现在,被告确实没有把抚养费直接给原告,但是有时候被告也给原告交入托费。但既然原告现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到现在的抚养费,故被告同意支付22000元抚养费,但是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希望原告给被告半年时间。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被告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仅靠打零工为生,每月收入2000元-3000元。故被告不同意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从2015年7月起,被告愿意每月给原告支付1000元抚养费。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本院查明

证据一、离婚协议书一份,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马小*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一、吉木萨尔**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昌吉市延北街道办园丁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仅靠打工为生。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张*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8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马小*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向婚生女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2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现原告以物价上涨,生活开支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抚养费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认为过高,同意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调整。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被告称其无固定收入,仅靠打零工为生,每月收入为2000元至3000元,原告对此不认可,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每月的收入额。根据双方的陈述,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认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基本可以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支付原告马小某抚养费2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的诉讼请求;自2015年7月起,被告仍按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即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39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小*,女,回族。

  •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回族。

  • 委托代理人:冯彦红,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马*,男,回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维

  • 书记员赵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