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雒**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3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回族,生于2002年11月10日,现住奇台县。
法定监护人:王**,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0日,现住奇台县。
被告:雒**,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4日,现住址不详,无业。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胥维
书记员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