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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雒**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雒**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3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82号
  • 法院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回族,生于2002年11月10日,现住奇台县。

  • 法定监护人:王**,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0日,现住奇台县。

  • 被告:雒**,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4日,现住址不详,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胥维

  • 书记员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