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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赵某某诉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赵**诉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阿市民初字第337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

  • 原告赵**。

  • 法定代理人江波(系两原告的父亲)。

  • 被告赵**,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三角地银三角小区3栋4单元601室。

  • 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石少波

  • 书记员郭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