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赵**诉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
原告赵**。
法定代理人江波(系两原告的父亲)。
被告赵**,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三角地银三角小区3栋4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少波
书记员郭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