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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胡**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旭与被执行人胡**抚养费纠纷一案,拜**民法院作出的(2010)拜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总标的14516元(其中:案款1440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116元)。被执行人胡**尚有14516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武旭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旭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执行期限将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拜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拜执民字第186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武*,男,汉族,1996年10月1日出生,住拜城县。

  • 被执行人:胡青霞,女,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拜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多星

  • 审判员:徐昕

  • 审判员:阿不拉沙吾提

  • 书记员:吴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