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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思语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思语诉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思语的法定代理人孟**、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马**1、从2015年11月开始每月支付本人抚养费1500元至本人年满18周岁止;2、从2015年开始每年承担本人保险费支出的一半即2200元至本人年满20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愿意向原告女儿马**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及其它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思语之母其法定代理人孟**与被告马小*2009年9月21日在乌鲁木齐新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3日生育原告马思语。2014年8月28日孟**与被告马小*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对原告马思语今后的抚养费、保险费作出约定,即原告马思语两项诉讼请求每月抚养费1500和每年一半保险费2200元由被告马小*承担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思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是被告马**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原告马思语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从2015年11月开始每月向原告马思语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马思语年满18周岁止(探视权仍按原告马思语母亲孟**与被告马**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执行);

二、由被告马**从2015年开始每年承担原告马思语保险费支出的一半,即2200元至马思语年满20周岁。

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库民初字第2132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汉族,2010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库车县。

  • 法定代理人孟晓琴,原告马思语之母,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库车县。

  • 委托代理人校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冯琳莉,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小刚,原告马思语之父,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现住库车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俊杰

  • 书记员牟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