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申请移送到其经常居住地北京**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赵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北京市区路号灰楼层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东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谷*认可被告赵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东区号楼单元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谷,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康虎栋
书记员谷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