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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二○一五年九月九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均由郭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二中民终字第09444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女,1974年9月5日出生。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洋

  • 审判员史佳伟

  • 代理审判员

  • 李莹

  • 书记员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