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二○一五年九月九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均由郭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女,1974年9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洋
审判员史佳伟
代理审判员
李莹
书记员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