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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冯X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刘X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28日北京**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1976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北**大学xx号房屋一套。2000年6月,原、被告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离婚后该处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在办理离婚时,被告却提出不向法院出示该协议而由我们双方自行保管,故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中并未涉及该处房屋的归属。自1999年分得该房后,原告就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现北**大学已经开始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由于被告拒不协助,导致无法将该房屋产权落户在原告名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北**大学宿舍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冯*(1978年出生)。1999年12月31日,被告与北**大学签订《北**大学职工住房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以成本价购买海淀区xx号房屋。2000年4月,被告交纳购房款27800元、维修基金1520元,总计29320元。2004年,海淀区x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2000年6月,原、被告达成“离婚后内部协议”,内容为:“1、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的);2、离婚后,xx号房屋财产权、使用权归刘X、冯X2所有。如刘X再婚,不得将再婚男方带入此房居住……”。2002年10月18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在离婚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离婚后,北**大学xx号(xxxx)房屋产权居住权归女方刘X所有,女儿和女方一起生活。西城区xx号(女方刘X、冯X2所在地)使用权归男方冯**(冯**)所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对住房问题均称没有争议。调解书中未涉及住房问题的处理。另,北**大学xx号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登记的地址为海淀区xxx号。

另查,在本案原一审诉讼过程中,2012年2月10日,冯X2曾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但是,我已经长大成人,也建立了自己的家庭,而母亲婚后一直孤身一人,生活困难,且无其他住房。所以我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北**大学xx号房屋)的相应权利。该房屋使用权、所有权全归母亲刘X个人独自享有,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冯X2核实,其仍坚持上述意见,并称不愿意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离婚后内部协议、(2002)西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及案卷材料、北**大学职工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冯X2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所签《离婚后内部协议》是在双方离婚诉讼前形成,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未提出反悔,原告离婚起诉书中写明要求取得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被告称对房产问题没有争议,故该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离婚时双方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理由充分。原、被告之女冯X2已表示自愿放弃对诉争房产的相应权利,同意该房归原告个人所有,故原告要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归原告刘X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冯X1配合原告刘X办理北京市海淀区x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冯X1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民初字第09529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X,女,1950年出生。

  • 委托代理人朱剑。

  • 被告冯X1,男,1947年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新颜人民陪审员白雅云人民陪审员李晓华

  • 书记员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