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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在监狱服刑,未能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前往北京市监狱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并询问了被告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29日双方经民政部门离婚,离婚时曾经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位于西城区新风南里号楼门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西城区新风南里号楼门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1月29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被告许名下的位于西城区新风南里号楼门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离婚协议书,并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故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被告许名下的位于西城区新风南里号楼门号的房屋归原告张**。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18234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62年2月3日出生。

  • 被告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岳鹏

  • 书记员甘雯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