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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刘**、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刘**、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3516号
  •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 委托代理人李树芳,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被告刘*甲,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刘*乙,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谢某某,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桂树

  • 书记员王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