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刘**、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某某,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树芳,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甲,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刘*乙,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谢某某,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桂树
书记员王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