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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郭**、郭**、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郭**、郭**、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初字第3039号
  •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 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晓婷,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郭**(曾用名郭先龙),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被告陈**,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 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月治

  • 书记员王杰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