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郭**、郭**、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婷,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郭**(曾用名郭先龙),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陈**,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月治
书记员王杰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