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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黄*某婚姻无效、被告黄*某、黄*一、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茶花与被告黄*某、黄*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某某诉称,2014年2月7日原告邓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黄某某,同年2月1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双方生活了几天,原告邓某某发现被告黄某某偷偷吃药,经询问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认为被告黄某某的病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请求1、宣告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的婚姻无效;2、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7,0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黄*某婚姻无效纠纷案和被告黄*某、黄*一、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原告诉被告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与原告诉被告黄*某黄*一、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案件的当事人不同,审理适用的法律程序也不同。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汀民初字第1947号
  •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某某,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 委托代理人韩茶花,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黄某某,女,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告黄*一,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 被告黄某一、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得伟,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荣荣

  • 代理书记员王乃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