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沈*、李*甲与邹**、邹**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李*甲诉被告邹**、邹**、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马*及其被告马*、邹**、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春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李*甲诉称,2014年2月4日,原告李*甲经媒人周**介绍认识被告邹*甲,为了有更好的时间培养我们的感情,2月15日,我父亲在杭州打电话委托我叔叔带队,媒人周**,还有我堂哥等一行5人到邹*甲家举行定婚仪式,并按被告要求支付彩礼总额156000元的一半以上,计81900元,银元4枚,稻谷200斤。女方请连城**人协会会长邹**当场书写草帖和红帖各一份。在我们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还付给被告金戒指2枚、银手镯1个。原告还参加一个民间的标会,由原告出钱,到9月份为止累计打入9145元(含5月份被告母亲向我借的2000元)。现由被告占有的原告的钱10345元(会钱:9145元、原告存在邹*甲卡上的1200元)。原告还为邹*甲在杭州治病花了2000多元。现被告不与原告结婚,要退婚,钱又不还原告。现在回想起来,我与邹*甲短暂的交往,我为被告的这个骗局、我们之间的婚约花费了太多,我与她日常及零星开支不算,累计有100000余元,大部分是借的,己使我家的生活导致困难,现在杀人的心都有。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彩礼人民币81900元、银元2枚(约1000元)、金戒指2枚、银手镯1个(2000多元)、稻谷200斤(约300元)。2、归还原告被被告占有的原告的钱10345元(会钱:9145元、原告存在邹*甲卡上的1200元)。3、归还为邹*甲在杭州治病的钱2000多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邹**、马*、邹*乙辩称,1.原告诉称:“2014年2月15日,我父亲在杭州,打电话委托我叔叔带队,媒人周**,还有我堂哥等一行人5人到邹**家举行订婚仪式,并按被告要求支付彩礼总额156000元的一半以上,计81900元,银元4枚,稻谷200斤”。纯属捏造歪曲事实,2014年2月15日,原告李*甲是有到被告家举行订婚仪式,但被告方并没有收到原告方支付的彩礼81900元,银元4枚,稻谷200斤,也没有收到金戒指2枚、银手镯1个,更没有占有原告的什么会钱,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属无理诉求。2.原告诉称:“现被告不与原告结婚,要退婚,钱又不退还原告。”纯属一面之词,被告邹**怎么会不同意跟原告李*甲结婚呢?这是原告李*甲的借口,真正不想跟被告结婚的是原告李*甲。2014年2月15日原告李*甲与被告邹**举行订婚仪式后,被告邹**就跟李*甲一起到杭州开液化气店,帮原告李*甲看店,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告李*甲的父亲发生车祸身故,6月23日原告的父亲出殡,被告邹**按农村风俗习惯为其披麻戴吊送终,事后,原告家认为被告邹**命不好,没订婚不久就出事,原告家就对被告邹**冷落,另眼相看,提出解除婚约。农历8月被告邹**到泉州打工,农历9月11日原告李*甲到泉州打工的地方威胁、骚扰被告邹**,农历10月又到泉州打工的地方威胁、骚扰邹**,被告邹**只好离开泉州打工的地方,造成两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损失6000余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家无理取闹,于2014年农历12月20日纠集四十人到被告家闹事,后报警四**出所才平息事件。而且原告李*甲多次欺骗被告,要邹**跟李*甲生到小孩后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3.原告家提出解除婚约,被告家要求原告家赔偿被告家的经济损失:(1)2014年2月15日订婚宴16桌,每桌1800元,合计28800,烟酒3000余元,共计人民币31800元。(2).2014年2月15日,被告家亲朋好友包给原告李*甲的红包合计人民币5966元,应归还被告方。(3)原告家应赔偿被告及其父母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补偿费人民币5万元,邹**在泉州打工2个月工资损失人民币6000余元。综上所述,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都没有事实依据,纯属诬告,由于原告李*甲与被告邹**订婚后一起到杭州开店有同居生活半年多,现原告无理提出解除婚约,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根据合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原告方*承担以上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为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求无理,恳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原告李*甲经周**介绍与被告邹*甲认识,2014年原告李*甲与其叔李立*、堂叔李*乙、李**、李**及周**一行到被告邹*甲家举行订婚仪式,经双方协商,对聘金达成了协议,并由邹恒发书写了红帖一份,在红帖中写明“聘金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银元贰拾陆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方按风俗习惯支付给被告方聘金81900元,银元四枚,稻谷200斤,后由女方返还原告方银元2枚。订婚当天被告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筹办酒席,宴请宾客,原告李*甲收取了部分礼金。后原告李*甲与被告邹*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红帖、转帐凭证、录音光盘、证人李*乙的证言,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与被告邹*甲办理订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虽然否认有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81900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当认定被告方有收到原告方支付的彩礼。本院考虑到被告方为筹办订婚仪式,举办订婚酒席,实际上也支出了部分费用,且原告李*甲也收取了部分礼金,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45000元。原告方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否认,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邹**、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甲、沈*聘金人民币4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甲、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8.63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李*甲、沈*承担519元,被告邹**、马*、邹**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连民初字第388号
  •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女,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清流县。

  • 原告李*甲,男,198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清流县。

  • 委托代理人李立祥,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清流县,系李某甲之叔。

  • 被告邹*甲,女,汉族,1995年11月30日生,住连城县。

  • 被告邹*乙,男,1965年12月2日,汉族,住连城县。

  • 被告马*,女,汉族,1968年11月24日,住连城县。

  •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春建,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住连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映辉

  • 书记员马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