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匡宗云
书记员唐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