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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洞民初字第580号
  •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匡宗云

  • 书记员唐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