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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9月14日以案件协商调解妥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汨民初字第1179号
  •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某某镇某某村。

  • 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某某镇某某村。

  • 被告刘*甲,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某某镇某某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志

  • 书记员吴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