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9月14日以案件协商调解妥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某某镇某某村。
被告刘*甲,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某某镇某某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志
书记员吴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