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白沙**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倪**,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孝寅
书记员杨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