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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白沙**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一初字第996号
  •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倪**,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李*,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孝寅

  • 书记员杨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