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莉苹
书记员徐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