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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绥民初字第704号
  •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曾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莉苹

  • 书记员徐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