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审理经过
原告肖*与被告涂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朱*与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XX与被告余XX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邓玉校与被告何*、彭**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剪某甲、剪某乙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男。
被告涂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元美
书记员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