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剪某甲、剪某乙诉被告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剪某甲、剪某乙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剪某甲、剪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剪某甲、剪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减半交纳106元,由原告剪某甲、剪某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剪某甲,农民。
原告剪某乙,农民。
上述二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宋立权,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甲,农民。
被告刘*乙(曾用名“刘*”),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被告之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饶胜兰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