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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某甲、剪某乙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剪某甲、剪某乙诉被告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剪某甲、剪某乙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剪某甲、剪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剪某甲、剪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减半交纳106元,由原告剪某甲、剪某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桃民初字第617号
  •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剪某甲,农民。

  • 原告剪某乙,农民。

  • 上述二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宋立权,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甲,农民。

  • 被告刘*乙(曾用名“刘*”),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被告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饶胜兰

  •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