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张**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张**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孟某某、熊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日,权利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为10000元彩礼款、返还价值15400的五金首饰一套。2015年6月2日,本院于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熊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应执行标的10000元和价值15400元的五金首饰一套,执行到位10019元,尚有价值15381元的五金首饰没有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本院拟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收到执行告知书后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第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宋某某在被执行人孟某某、熊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
被执行人孟某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
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松儒
代理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姚杰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