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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诉黄*兵、黄*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黄*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峰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黄**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姚某成,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黄**。

  • 被告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再立

  • 书记员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