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黄*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峰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黄**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姚某成,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
被告黄**。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再立
书记员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