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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秉金、柴**,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博诉称,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之女杨**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6月24日,原告与杨**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三金”(金戒指、金**、金**)28000元,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沾亲礼及部分财物计3800元。2014年农历3月29日,杨**生育一男孩毛*,同年农历8月4日晚杨**离家出走,原告及家人经多次寻找,均无结果。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8000元,“三金”(金戒指、金**、金**)28000元,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沾亲礼及部分财物计3800元。

原告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告诉称的彩礼68000元,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属实,“三金”是原告带他女儿杨**买的,具体花了多少钱他不知道,沾亲礼当时言定两个银元,折价800元。他女儿从原告家出走,现在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故不同意返还相关财物。

被告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之女杨**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原告家人及被告协商,原告于2013年农历5月22日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银元两枚,折价800元,给付被告及其亲人衣服四套,折价800元,羊一只(已宰杀)。其后,原告与杨**到庆城县购买了“三金”(金戒指、金**、金**)。2013年农历6月24日,原告与杨**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将原告给付杨**的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中的57500元(其他的2500元杨**购买了生活用品)存入两个存折随陪嫁物给了杨**。2014年农历3月29日,杨**生育一男孩毛*,同年农历8月4日晚杨**离家出走,原告及家人经多次寻找,均无结果。2014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8000元,“三金”(金戒指、金**、金**)28000元,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沾亲礼及部分财物计3800元。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给付被告的银元两枚,折价800元,衣服四套,折价800元,羊一只系赠与性质,其放弃对该项请求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返还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向原告索取的彩礼6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农村出嫁女儿向男方索要彩礼是当地的一种风俗习惯,且被告女儿与原告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因此,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8000元的70%,即476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被告之女杨**的衣服及零花钱60000元,“三金”(金戒指、金**、金**)28000元,因该请求中的钱款被杨**花费或支配,杨**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向杨**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返还原告毛**彩礼47600元。

二、驳回原告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原告毛**负担745元,被告杨**负担1000元,退付1745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华民初字第45号
  •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

  • 委托代理人毛秉金(系原告之父)

  • 委托代理人柴志鑫,男,汉族,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又名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世峰

  • 书记员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