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贾某某。
被告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啸
书记员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