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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初字第1035号
  •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男。

  • 被告常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爱俊

  •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