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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庆阳**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鲁仓海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庆阳**民法院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环执字第33号
  •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翟玉升

  • 书记员李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