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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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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
被告常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鸿焕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