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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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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赵某某,男。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审判人员
执行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