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退还原告彭某某13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会刚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