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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张*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张*某诉称: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9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1、彩礼不是69800元,而是69000元;2、答辩人之女王某某与被答辩人张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患病未愈,仍需治疗,张某某有扶助义务,王某某因治病负债,张某某亦有偿还义务,且张某某还欠答辩人10000元未还,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返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某之女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张*给付王某某彩礼69000元。王某某随张*某一家赴北京生活。2013年6月,王某某怀孕后被诊断为侵蚀性葡萄胎,在北**医院多次治疗后,于同年11月在张*某之母陪同下回到合水娘家居住至今。张*、张*某提起婚约财产之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原、被告的陈述;

2、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实原、被告身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该婚约关系,婚约当事人的父母在接收对方彩礼后,应负适当返还义务。张*某与王某某之女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张*、张*某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张*、张*某称彩礼为69800元,王某某称彩礼为69000元,张*、张*某对此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彩礼应认定为69000元。对于王某某称王某某患病未愈,且因治病负债,张*某应承担相应义务的辩称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处理;辩称张*某欠其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王某某返还张*、张*某彩礼3795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张*、张*某负担950元,王某某负担116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合民初字第253号
  •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

  • 原告张*某(张*之子),男。

  •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 被告王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爱俊

  • 审判员罗克林

  • 审判员崔鹏

  •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