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张*、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雷*,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军
书记员卞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