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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张**、张**、雷焕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张*、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1172号
  •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 被告张*,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

  • 被告张*,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 被告雷*,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军

  • 书记员卞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