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甲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惠*甲负担。
案件申请费1304元,由原告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惠*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被告:赵**,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晓巍
审判员方满满
人民陪审员张宁春
书记员赵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