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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甲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甲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惠*甲负担。

案件申请费1304元,由原告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1073号
  •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惠*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 委托代理人:刘天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 被告:赵**,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晓巍

  • 审判员方满满

  • 人民陪审员张宁春

  • 书记员赵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