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告慕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振乾
书记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