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某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张某某负担,余645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甲,女,藏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乙,男,藏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才某某某,女,藏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薇
审判员左志萍
审判员宋敏芳
书记员李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