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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某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张某某负担,余645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三终字第236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甲,女,藏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乙,男,藏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才某某某,女,藏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薇

  • 审判员左志萍

  • 审判员宋敏芳

  • 书记员李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