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诉被告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樊*,女,土族,大专文化,居民。
被告何*,男,土族,居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少英
书记员张清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