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马*某于2014年4月8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马*,女,1992年出生,回族,系青海省民和县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桂梅
审判员兰措
人民陪审员赵建珍
书记员李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