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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马*某于2014年4月8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民一初字第103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

  • 被告马*,女,1992年出生,回族,系青海省民和县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桂梅

  • 审判员兰措

  • 人民陪审员赵建珍

  • 书记员李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