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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马*丙、马*丁、马*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马*丙、马*丁、马*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误写被告姓名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民民初字第1459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生于1994年12月12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马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告马*乙,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马**,女,现年18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马某丁,女,现年45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马某戊,男,现年54岁,甘肃省兰州市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洪克治

  • 书记员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