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与被告马*丙、马*丁、马*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马*乙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误写被告姓名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甲,男,生于1994年12月12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鹏,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乙,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马**,女,现年18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马某丁,女,现年45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马某戊,男,现年54岁,甘肃省兰州市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洪克治
书记员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