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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李**、马**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李**、马*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以返还彩礼过高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李**、马*乙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李**、马*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甲、李**、马*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马**、李**、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一终字第50号
  • 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回族,生于1951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回族,生于1963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乙,女,回族,生于1990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回族,生于1988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明明

  • 审判员袁晓宁

  • 审判员徐玲玲

  • 书记员刘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