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李**、马*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以返还彩礼过高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李**、马*乙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李**、马*乙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甲、李**、马*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马**、李**、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回族,生于1951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回族,生于1963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乙,女,回族,生于1990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回族,生于1988年,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明明
审判员袁晓宁
审判员徐玲玲
书记员刘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