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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郑*乙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衙民初字第195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

  • 被告郑**,男,汉族,村民。

  • 被告郑*乙,女,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翠萍

  • 书记员党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