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被告郑*乙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
被告郑**,男,汉族,村民。
被告郑*乙,女,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翠萍
书记员党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