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甲、肖*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回族,生于1994年12月6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县)人,农民。
被告肖某某甲,女,回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青海省化隆县人,农民。
被告肖*某某乙,女,回族,生于1996年1月5日,青海省化隆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冶清玲
书记员马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