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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肖*某甲、肖*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甲、肖*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化民初字第282号
  •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回族,生于1994年12月6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县)人,农民。

  • 被告肖某某甲,女,回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青海省化隆县人,农民。

  • 被告肖*某某乙,女,回族,生于1996年1月5日,青海省化隆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冶清玲

  • 书记员马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