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彭*、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彭*,女,生于1991年5月8日,土家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彭*某,男,生于1957年3月14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告彭*父亲。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陆桂荣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