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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彭*、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彭*、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735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告彭*,女,生于1991年5月8日,土家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告彭*某,男,生于1957年3月14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告彭*父亲。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陆桂荣

  •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