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甲,男,生于1994年1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马*乙,男,生于1975年11月18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马**,女,生于1996年8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鲁青峰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