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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马*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1943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男,生于1994年1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告马*乙,男,生于1975年11月18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告马**,女,生于1996年8月1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鲁青峰

  •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