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豆*诉被告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豆*诉称:2014年7月原、被告通过“七夕桥单身交友”会所相识、恋爱,双方于当月在一起同居生活,当时原告并未得知被告已婚且正在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8月9日,原告及其父亲前往被告家订婚,并给付了彩礼20000元。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娄*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通过“七夕桥单身交友”会所相识、恋爱,并于当月在一起同居生活。被告娄*于年月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7月8日离婚。2014年8月9日,原告及其父亲前往被告家订婚,并给付了彩礼20000元。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被告要将自己哥哥的孩子带来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对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感情逐渐淡漠,于年月未领取结婚证即分手。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给被告本人送达了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另查:庭审前,本院给被告母亲霍*做了谈话笔录,并由霍*提交了被告娄*的书面意见。霍*陈述原告豆*确实给了娄*20000元彩礼钱,但是不清楚这笔钱娄*收了以后干什么用了。娄*和豆*是因为其哥哥孩子的事情发生了矛盾并引发分手,双方未领取结婚证。霍*还表示,自从法院给娄*送达了开庭传票,娄*找律师进行了咨询,得知按照法律规定自己确实需要返还20000元彩礼以后,娄*就于2015年2月初离开了家,至今下落不明。对霍*的陈述原告基本无异议,但是对于娄*为自己家干活的事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录音资料、被告书面意见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虽然同居生活,但是并未领取结婚证即分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豆*彩礼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390元(原告已付),由被告娄*负担,被告娄*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豆*,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珍
书记员郭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