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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甲、丁*乙与李某某、胡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甲、丁*乙诉被告李某某、胡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甲、丁*乙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甲、丁*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丁*甲、丁*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阿市民初字第610号
  • 法院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丁**。

  • 原告丁*乙。

  • 被告李某某。

  • 被告胡某某。

  • 第三人刘某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安宁

  • 书记员王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