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甲、丁*乙诉被告李某某、胡某某、第三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甲、丁*乙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甲、丁*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丁*甲、丁*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
原告丁*乙。
被告李某某。
被告胡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安宁
书记员王钧